滿足什么條件可以是刑事案件作證認證人?
一、滿足什么條件可以是刑事案件作證認證人?
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,適格的條件有四個:
1、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。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借自己的眼、耳、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,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,而不是聽說,據(jù)說等的間接感知。
2、能正確表達意志。如生理、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,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,不能做為證人,證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,因此,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,以便真實、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。
3、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。
4、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。
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,不論國籍、性別,文化程度有何不同,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,但是,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、陪審員、鑒定人、法警、翻譯人員、偵探,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,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沖突,不利于公正原則的實現(xiàn),也不利于訴訟程序的維護,做為案件的當事人,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沖突,也不
能做為證人。二、證人證言有哪些特點?
收集證人證言的途徑應遵循“詢問證人”的程序。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,在必要的時候,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,但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。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點。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。其特點具體如下:
(1)它只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闡述,而不是推測或分析意見;
(2)證人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被害人以外的人,所以,較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被害人的證詞更客觀;
(3)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,所以,可能受到證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;
(4)證人證言的來源和證明的問題范圍十分廣泛,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一種證據(jù)。
對于刑事案件,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,都有作證的義務。但是并非所有知道案件情況的都可以作證。諸如知情者年幼,或者是不能辨別是非、不能正確表達,亦或者是生理上、精神上有缺陷都不能作證??梢宰髯C的證人,在作證的時候,需要如實告知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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